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8007: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相关规定
一、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人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辅助论坛,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二、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材料不齐的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辅助器具配置现场配置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专家组中至少包括1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的专家。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结论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六、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结论内容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七、辅助器具配置结论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八、辅助器具配置专家条件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医疗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假肢师或者矫形器师职业资格;
(三)从事辅助器具配置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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